admin 发表于 2015-7-2 16:18:12

宜家怀孕员工二审败诉 告办公室甲醛超标致流产

2011年5月,广州宜家家居有限公司的一名原女经理,状告公司办公场所甲醛超标导致其流产。该案一审时天河区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标准和检测值,宜家公司办公场所甲醛超标,是导致该女经理流产的原因之一,故判公司承担20%的责任赔偿3619元。  公司不服上诉后,广州市中院近日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,认为一审法院适用的标准非国家强制性标准,宜家办公室的甲醛实际未超标,故改判该女经理败诉。  女经理流产状告公司甲醛超标  原审法院认定,身为本案原告的女经理小羽(化名)在2010年怀孕,同年7月1日流产。2011年5月,小羽向天河区法院起诉称,其在宜家公司工作时的办公室甲醛超标,导致其流产。故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偿医疗费、营养费、误工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0 .5万多元。  小羽提供了一份某检测公司做出的报告作为证据,称其原来办公室的甲醛含量为0 .11m g/m 3,超过了国家有关部门关于《室内空气质量标准》中,对甲醛浓度值应低于0 .1m g/m 3的要求,属于超标。宜家公司不信服该检测结果,又委托另一家公司检测,结论为甲醛不超标。  一审法院认为应适用低浓度标准  该案一审中,宜家公司还援引国家对于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方面的另外2份标准,该2份标准均将商场和办公场所的甲醛浓度限量值定为0 .12m g/m3。此外,宜家公司方面还指出小羽身体有病症,有抽烟、饮酒等习惯。  天河区法院认为,对于原被告双方提供的上述3种标准,从出于保护人体健康的角度出发,应采用低浓度值标准,才更符合公众利益。故按照被采纳的小羽方面委托检测的数据,宜家广州店办公场所甲醛是超标的,但这只是导致小羽流产的原因之一。  天河区法院一审判决,宜家公司应为小羽的流产承担20 %的赔偿责任共计3619元。  二审法院认为应按国家强制标准  宜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,向广州市中院提出上诉。  广州市中院二审认为,宜家公司是否对小羽的流产构成侵权责任,关键在于其原来办公室甲醛浓度是否超标。对于甲醛浓度值的标准适用问题,二审法院认为上述提到的3种标准,小羽方面所指《室内空气质量标准》为推荐性国家标准,而宜家公司引用的2种标准系强制性国家标准。  按相关法律规定,衡量企业是否违法、是否存在法律过错的依据是强制性标准而非推荐性标准。广州市中院最终认为,如果按照国家强制标准,则原被告双方提供的检测值,均不构成甲醛超标,故改判驳回小羽的诉讼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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